关于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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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261号
致: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振德医疗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德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下午14点,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皋北工业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20年5月15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持股数共计
89,831,443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64.17%。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共计
2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4、《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7、《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8、《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提案》;
9、《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暨募投项目延期的提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5、7-11获与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议案6获与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中:议案7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6、
7、10、1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0H126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振德医疗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杨 婕
签署:
承办律师:叶雨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