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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腾邦国际2019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中财网 时间:2020-06-04 16:45: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腾邦国际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根据已暴露出的问题,已督促公司进

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除“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

题及采取的措施”中披露的相关情形

外,公司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被冻结)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3亿元暂

披露文件一致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尚未按期归还,

已进行信息披露)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

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回复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

298号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

事项,目前公司仍未归还,保荐机构

已督促腾邦国际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

方式尽快归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腾邦集团与中科建业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科建业将收取

每年人民币2000万元的管理费,事项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事项,保荐

机构认为中科建业正与上市公司探讨

相关支持方案;中科建业向腾邦集团

收取管理费,未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

直接损害。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

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

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年9月1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鉴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影响公司内控完整的有

效性,保荐机构无法对公

司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表意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提

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见;亦无法对公司已披露

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取得重要进展发表明

确意见。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本年度公司出现财务困

难,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

响,部分员工离职致部分

重要岗位缺位、子公司股

权管理、内审机构对内部

控制监督、印章管理使用、

重大事项识别、内部沟通

与信息传导机制等多项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公司内控不能有效执

行,控制环境恶化,内部

控制失效的情况。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文件,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进一

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同时,梳理并完善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

司运营中贯彻落实,强

化过程控制;

2、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

工的培训,强化遵纪守

法观念,真正树立风险

防范意识和危机意识,

打造更有效的内部控制

环境;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

监督职能,进一步深入

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加强风险控制,确

保公司运作规范,推进

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

善,促进公司发展。

3.“三会”运作

鉴于公司内控不能有效执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严

行,控制环境恶化,内部

控制失效,保荐机构无法

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

“三会”决策程序而未履

行的事项。

格遵守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公司章程及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各

项程序合法合规并重视

相关会议文件的管理工

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公司原控股股东腾邦集团

及钟百胜先生于2019年8

月26日与中科建业签署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腾

邦集团及钟百胜先生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

171,394,296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7.80%)表决权

委托给中科建业行使。

2020年5月13日,腾邦

集团及钟百胜先生与中科

建业签署了《表决权委托

解除协议》,经各方同意,

解除中科建业在原《表决

权委托协议》项下享有的

标的股份所对应所有权

利。表决权委托解除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钟

百胜先生。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对“实际控制人”

的定义;证监法律字

[2007]15号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

适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

认定;《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中关于“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谨慎判断目前腾邦国际

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发

生变更。如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及

时对外进行公告,切实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公司尚未将2018年12月

25日用于暂时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的2.3亿元归还

保荐机构已督促腾邦国

际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

方式尽快归还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至募集资金账户

6.关联交易

由于腾邦国际员工离职、

部分关键岗位、内控不能

有效执行,保荐机构无法

获取充分证据,无法判断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期末

是否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保荐机构提请董事会

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

易关联制度》及深交所

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关联

交易审批程序。

7.对外担保

鉴于公司内控不能有效执

行,控制环境恶化,内部

控制失效,保荐机构无法

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违

规担保的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董事会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对

外担保审批程序、信息

披露,杜绝违规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

将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融易行”100%股权以人

民币91,000万元的价格

转让予腾邦集团,因融易

行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导

致无法按约定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因此腾邦集团至

今尚未支付收购尾款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采取

积极措施解决融易行股

权转让及股权转让款项

的收付问题,并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严格履

套期保值等)

行内部决策程序,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1、受宏观经济和新冠疫

情、关键岗位员工离职

的影响,公司经营环境、

管理状况发生恶化;

2、公司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方面存在较大变

化。公司受原控股股东

腾邦集团财务危机的影

响,银行抽贷断贷、业

务伙伴终止合作,使得

2019年公司净利润大幅

下降出现亏损。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百胜投资股

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志

平、乔海、顾勇、周小凤:

(1)2010年11月18日做出的股

份限售承诺:“主动向公司申报所

间接和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不适用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间接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间接和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间接和直接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腾邦集团、钟百胜:

(1)2009年10月31日做出的关

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本公司(人)

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立

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

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等有竞

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将来也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似等有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

(2)2009年10月31日做出的关

于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

诺:“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

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

式违法违规占用贵公司资金及要

求贵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本公

司(人)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不通过

由于腾邦国际员工离职、部分

关键岗位、内控不能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无法获取充分证据,

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

期末是否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贵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在

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公司(人)及

本公司(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贵

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

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

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实际

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贵

公司的独立性,保证贵公司资产完

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

(3)2010年03月20日承诺:“若

公司因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前与关联企业之间

相互提供借款的行为被政府主管

部门处罚,我们愿意对公司因受处

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等额补

偿,我们对上述补偿义务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责任。”

(4)2010年03月24日承诺:“除

发行人或发行人直接设立的公司

或者企业等经营实体外,本公司

(人)新设公司或者企业等经营实

体时,不再使用“可可西"相同或

相似商号。”

(5)2016年6月20日对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腾邦国际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腾邦国际利益”

3、钟百胜

(1)2009年10月31日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上述禁售期

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50%。

(2)2010年03月24日做出的关

于独立性的承诺:“本人在担任腾

邦国际董事长期间,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勤

勉尽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

勉行使董事职权,确保客观、公正、

由于腾邦国际员工离职、部分

关键岗位、内控不能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无法获取充分证据,

无法判断是钟百胜是否因与腾

邦国际发生利益冲突而影响腾

邦国际独立性

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确保与发行人不发

生利益冲突,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

性。”

(3)2010年03月24日承诺:“若

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腾邦国

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承担

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自愿在毋须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

相关的经济赔付责任。”

(4)2017年08月01日做出的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1、

本人同意自腾邦国际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 份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腾邦国际董

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

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

本人持 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 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

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

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

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

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人声明:

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腾邦集团

(1)2009年10月31日承诺:“若

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

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

人因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

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其愿在毋须

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

有相关的金钱赔付责任。”

(2)2009年12月17日承诺:“若

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腾邦国

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承担

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自愿在毋

须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

有相关的经济赔付责任。”

(3)2010年08月11日承诺:“本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其他行政法规有关对外借出资金

的规定,规范公司经营,不以任何

形式对外违法违规借出资金。”

不适用

5、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

正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2017年08月01日做出的关

不适用

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1、

本公司同意自腾邦国际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认购的股份,并委托腾邦国际董事

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

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

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

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

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

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

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公司声

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6、腾邦国际

(1)2010年08月11日承诺:“本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其他行政法规有关对外借出资金

的规定,规范公司经营,不以任何

形式对外违法违规借出资金。”

(2)2015年01月23日承诺:“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

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不适用

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20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年3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年4月12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年4月26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

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年7月3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

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年9月27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年10月21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185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年11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158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曾劲松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