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批复包括:
一、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相关土地、海域开发利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的有关要求。涉及无居民海岛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国务院发布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中指出,建设海南自贸试验区是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重大举措。
方案指出,将发挥海南岛全岛试点的整体优势,紧紧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把海南打造成为中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方案提到,将大幅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在种业、医疗、教育、旅游、电信、互联网、文化、金融、航空、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