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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华鼎股份(601113)(601113)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春元,廖新辉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春元、廖新辉: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们作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或公司)股东期间,存在履行业绩补偿及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况,具体如下。一、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2017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290,000万元,并与你们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根据《补偿协议》约定,你们承诺通拓科技2019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9,200万元。如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对华鼎股份补偿。受境外新冠疫情影响,通拓科技2019年度审计延迟至2021年4月完成,且其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你们应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金额34,902.47万元,对应股份数量37,328,847股,具体支付时限为承诺期华鼎股份年度审计报告于指定媒体披露后十个工作日,该业绩补偿延迟至2022年11月才予履行。二、未及时披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2017年公司重组过程中,你们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司公告,在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你们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的投票结果不一致。5月27日,你们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于翌日对外公告。综上,你们在实际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行为发生后,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信息。
处罚说明如下: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