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公告编号:2020-030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00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80,164股,募集资金总额
204,382.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96.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201,086.21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1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经过董事会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 “年产5万件轿车用碳纤
维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的重新论证,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投入且
投入时间不确定,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
定变更募集资金20,000万元用于 “长春华翔长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建
设。
另外,因中美贸易摩擦和全球新冠疫情对公司内饰件出口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2020年5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和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部分变更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汽车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资金用于在
国产豪华车配套的内饰件项目,其中投入募集资金14,506.7万元用于“年产15万套
高档轿车用门内饰板总成项目” 建设,投入募集资金13,500万元用于 “年产10万
套高端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2016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0年6月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
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序
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宁波华翔电
子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象山县支
行
东海证券
39708001040014253-0000000002
长春华翔长春工
厂热成型轻量化
改扩建项目
长春华翔轿
车消声器有
限责任公司
2
宁波华翔电
子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象山县支
行
东海证券
39708001040015375
年产15万套高档
轿车用门内饰板
总成项目
宁波华翔汽
车车门系统
有限公司
3
宁波华翔电
子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象山县支
行
东海证券
39708001040015383
年产10万套高端
内饰件生产线技
改项目
沈阳华翔汽
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确定。
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Wang Jiangqin、许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