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T西源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3月10日 | 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70700.8 | 结案 |
申请方: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公司与开投集团、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重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合计持有的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交通租赁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全部完成。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西部资源应有能力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交通租赁做大做强,并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
上述承诺期已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交通租赁未完成每年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约定,该业绩补偿将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结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双方尚未对该业绩补偿数据进行确认。根据仲裁申请书所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开投集团及其他原股东依约向被申请人交割了标的股权,被申请人对交通租赁控股经营。然而交通租赁2015年至2019年的实际经营情况与被申请人所承诺的每年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可分配净利润差距巨大,同时,被申请人自身经营情况处于严重恶化中,难以履行其利润补足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做最低可分配净利润承诺合法有效,因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其承诺义务,故申请人按仲裁约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润补足款642,008,119.8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5,00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以尚未支付的利润补足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付完全部利润补足款为止的逾期违约金;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律师费700,627.31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56,000元等;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重庆仲裁委员会法院判决:
1)被申请人西部资源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开投集团支付利润补足款642,008,119.80元及以上述欠款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申请人西部资源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开投集团支付违约金35,000,000.00元;
(3)被申请人西部资源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开投集团支付其为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902,227.31元。本案仲裁费4,269,619.00元,由被申请人西部资源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开投集团全部预缴,被申请人西部资源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应当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开投集团。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被告的影响有:
截至承诺期满(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60,466.98万元,累计减少以前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共计60,466.98万元。
2020年度,公司将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计提差额部分及仲裁相关费用合计约13,657.49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13,657.49万元。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10:近日,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zxgk.court.gov.cn),获悉公司剩余持有的交通租赁0.9%股权已被司法划转至开投集团。本次司法划转前,公司持有交通租赁0.9%的股权;本次司法划转后,公司不再持有交通租赁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