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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监管函内容显示,2016年,欢瑞世纪(000892)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经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调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
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
深交所指出,天元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资料显示,欢瑞世纪现主营业务为影视剧的制作发行、艺人经纪、游戏及影视周边衍生业务,主要产品有电视剧及衍生品、电影及衍生品、艺人经纪,公司于2016年12月完成借壳上市,原主营业务为咨询服务及商品批发。
业绩方面,欢瑞世纪(000892.SZ)公布的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59亿元,同比增长481.64%;实现归母净利润2966.07万元,同比增长1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