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在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中,5名独立董事承担数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巨大震动,叠加近期独董辞职公告增多,进一步引发所谓“独董大逃亡”的担忧。显然,如何完善独董制度已提上了资本市场的议事日程。
引入与大股东、管理层没有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士进入董事会,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公司决策与执行之间、上市公司利益与大股东利益之间相互独立,确保公司不被“内部人”控制及中小股东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成为真正的公众公司,而不是“老板的公司”“老总的公司”,独董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
在一些发达资本市场,大型上市公司董事会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A股在20年前引入独董制度,经过20年实践独董制度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例如,有的独董对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提出质疑,有的拒绝在重要文件上签字,有的在重大事项中投反对票,有的在关键时期主动“用脚投票”辞职,有的在反收购事项中公开批评大股东。这些举动要么对管理层不当行为有一定制约作用,要么向市场释放了更多关于公司价值的信息,但总体看,A股市场独董制度作用发挥有限。独董制度要摆脱公众“装饰性”印象,必须在“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下,以压实责任为突破口,以利益激励为配套,引导独董充分行使权力,让敢于说“不”的独董真正成为高质量资本市场的一道风景。
就责任而言,独董法定责任本来就十分重大,但由于制度异化、中小股东权益司法保障不足,爆出的责任事件大多温和,很多人渐渐麻痹大意了。在康美药业案之前,虽然也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致独立董事被处以50万元行政罚款等案例,但直到此次康美药业独董在民事诉讼中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大家才意识到独董失职还可能吃上民事官司,存在民事赔偿风险。康美药业案并没有增加独董责任,而是通过一次司法判决唤醒了大众对一直存在的独董责任意识,彻底终结了市场上对独董是闲职、独董责任是虚责的错误认知。
康美药业案给人一种印象,即独董看上去变成了一个高危职业,这是很大的误解。
其实,只要独董专业能力合格又真正尽责,类似康美药业这样大规模的财务造假理应可以识别。作为外部人,独董履责确实不容易,但只要保持必要独立性,发挥专业能力,牢记法定责任,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大部分风险是可以回避的。当然,目前情况下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掌握的公司信息确实存在较大的不对称,在责任认定上出台一些细则,将客观存在的一些可豁免或减轻责任的正当理由纳入考虑,也是有必要的。
从权力角度看,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能够保障独董充分履责。独立董事除了一般的董事职权外,还有重大关联交易监督权、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前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等权力,当然,为了更好地履责,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独董权力,特别是赋予其审查上市公司关键信息的权力,这既可提高独董服务上市公司的能力,又可以降低独董工作的风险。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影响独董履责有赋权不到位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大多数独董责任意识弱,担当作为不够积极。
履责除了需要相应权力,还要有相应利益激励。在市场长期将独董视作福利的观念下,独董领取的报酬偏低。完善的独董制度既要做实独董责任,也要为独董提供合理激励,其薪酬要适当提高,这一方面是为了让独董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更勤勉尽责;另一方面是因为独董责任压实后,职业风险上升。作为市场化救济手段,引入相关保险品种也是值得考虑的。
目前独董主要由上市公司自己物色和聘请,这种做法尚无好的替代方案,即便现有方式不变,若能做到“责、权、利”匹配,独董供需市场也有望发生良性变化。候选人收到邀请后将会认真考虑上市公司诚信情况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不会也不敢将其当作福利来者不拒,受聘后也不敢马马虎虎,甚至装聋作哑,为一些人的不法行为背书。同时,聘请有良好声誉的人做独董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知名度、美誉度,甚至能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这样上市公司物色独董时就会着重考虑候选人的履职能力,而不是把保持一致、少提反对意见当作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康美药业案已经把独董责任做实了,如果接下来政策或法规上能做些微调,做好“责、权、利”的匹配,独董制度就有望不断完善,最终成为大众心目中该有的样子。中国独董,也就能真正挺直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