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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瑞兰、蔡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时间:2021-12-06 12:30:38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瑞兰、蔡蓉:

经查,你们在四川新金路(000510)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2021CDAA10081)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

审计中存在筹资与投资穿行测试不到位;部分子公司无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或穿行、控制测试不到位;未对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结算与验收相关内控实施穿行、控制测试;审计计划未将在建工程评估为重要账户或列报;未在内控审计报告中披露应收账款安全存在重大控制缺陷事项并重新评估相关控制测试结论的适当性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

(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开户清单核对、银行存款函证、银行流水核对、抽凭及截止测试不到位等问题。

(二)母公司审计存在对公司采购财务、内控相关咨询服务及4万吨离子膜钾碱业务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前述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预算控制测试结论中未反映业务存在的预算内控执行偏差等问题。

(三)子公司审计存在审计证据的生成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应收票据、在建工程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检查电梯售后回租等子公司业务内部审批的合规性,未检查收购股权的交割及相关资产交接过户完成情况,未反映投资无立项及尽调资料的内控缺陷,对债务代偿协议效力、油品赊销业务及与关联方的油品抵账事项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等问题。

此外,你所还存在底稿记录不充分或底稿缺失,对金路资产收购浙江千足债权业务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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