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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旭巍、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时间:2021-12-22 17:46:14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莫旭巍、李明:

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新(603996)或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的审计及相关鉴证、专项审核报告,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2021年4月,你所出具《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华字〔2021〕第05227号),对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针对同一资金占用事实,你所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众会字〔2021〕第04417号)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上述报告意见类型相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重大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你所对公司上年度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审计调整,审计调整获取的依据不充分且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存在明显疏漏,质量复核流于形式

你所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华字〔2021〕第04421号)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如报告描述“公司管理层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编制”,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的事实明显不符。上述报告经多级质量控制复核,均未发现上述差错,质量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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