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鼎投资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3月11日 |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632.1167 | 一审判决 |
原告: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600053)管理有限公司品;被告二: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昆吾九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约定,志德通和、昆吾九鼎与中航信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中航信托所持有的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集团”)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为30%,实际持股17.91%);志德通和、昆吾九鼎受让股权后,依法推进改制重组工作。双方各自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上市目标,加快钨等产业发展,实现各产业板块上市。自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后,昆吾九鼎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推进相关事宜,推动战略合作方案的实施,并按约定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履行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但是,在战略合作方案的推进过程中,昆吾九鼎发现江钨控股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合作,经过多次与江钨控股协商和沟通,均未果,在此情况下,昆吾九鼎暂停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2020年6月,昆吾九鼎管理的九江志德天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德天祥”)对此前涉嫌侵犯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股东利益)的大股东江钨控股及时任江钨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提起了法律诉请,此案件正在审理中。在此之前,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另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如下:2015年2月25日,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为战略合作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以江钨控股集团旗下的各产业板块混合所有制改制和上市发展为目标共同推进全面战略合作。
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2、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两被告未履行《战略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966,666.67元,以及该经济损失未清偿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延期支付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为16,918,877.50元,本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人民币158,885,544.17元,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原告代付的股权转让款余款398,033,333.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一清偿股权转让余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为人民币47,435,622.50元;5、判令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第3、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06,321,166.67元。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解除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2、解除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3、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70,983,333.34元;4、驳回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1、鉴于此合作事项情况复杂,合作各方也均在通过不限于法律手段的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11:近日,昆吾九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