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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及6位高管收警示函 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来源: 时间:2022-04-13 18:32:40

4月13日,深交所向福能东方(300173)下发关注函。

2022年4月12日,福能东方披露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能东方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大违规问题。

一是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福能东方2019年、2020年通过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8.89万元、1.30亿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158.89万元、1.30亿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6%、17.62%。

二是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福能东方披露的2019年、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根据《警示函》,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与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宏源”)签署协议,约定仙游宏源以所持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50%股权抵偿1亿元收购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续,但公司迟至2021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关于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与仙游宏源的债权重组方案,同意签署债权重组协议。

深交所要求结合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说明上述债权重组事项是否属于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的事项,公司在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对外签署协议及办理华懋伟业工商变更以及未及时披露签署协议的原因,公司签署的协议与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债权重组方案是否存在差异等。

深交所请公司说明未在《关于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中披露相关协议已签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原因,公告的债权重组内容是否与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一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债权重组方案时,董事、监事是否知悉协议已签订并实施,是否关注到华懋伟业已发生工商变更,是否勤勉尽责,并报备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据悉,公司2021年半年报披露华懋伟业的购买日为2021年5月17日,与工商变更登记日差异较大。

深交所要求结合公司向华懋伟业提名、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说明确定购买日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说明公司与仙游宏源债权重组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请会计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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