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勇 见习记者 刘钊 马宇薇
就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议案内容等问题,曙光股份(600303)与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已多次交锋。
4月20日晚间,曙光股份发布《曙光股份针对召集股东前述公告的法律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再次对中小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和议案内容等问题,补充发表反驳意见。
4月21日,一位会议召集股东方的代表独家向《证券日报》记者回应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和议案内容都合法有效,相关筹备工作正按程序有序进行中。”
“股东之间打嘴仗是没有意义的,召集方不会再就此事进行回复。”该股东方代表还表示,“作为上市公司,应积极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而不是处处设卡。”
回溯前情,因一笔关联收购交易,曙光股份与部分中小股东之间产生激烈的争执。2021年9月底,曙光股份公告通过收购关联方相关资产的方式,开发新能源电动汽车,延伸拓展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市场。不过,对于该笔收购,部分中小股东认为所涉标的不仅价格较高,且属于行业已淘汰资产,并不利于公司发展,明确表示反对。
在提议将此笔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遭到曙光股份董事会否决的情况下,部分中小股东拟通过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维权。
在向曙光股份董事会、监事会都提交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申请而一直未能成行后,2022年4月9日,部分中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对终止关联收购、罢免相关董事、监事及选举董事、监事等22个议案进行表决。不过,就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曙光股份与召集股东却一直持有不同意见,曙光股份认为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和议案内容都存在问题,会议通知违规无效。但对于曙光股份的反驳意见,召集股东也并不认同。
对于双方的争执,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但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应审慎处理中小股东的异议和诉求。”
值得关注的是,曙光股份4月20日补充说明公告中还提到,“召集股东在其该行使股东权利的时候拒不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重复循环往复地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全面改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联合其他小股东多生事端,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对于曙光股份公告中的上述内容,前述召集股东方代表表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据该股东方代表透露,召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一方面是为了终止此次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收购,一方面也是为了优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所提名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别来自汽车行业、科学家智库及资本市场等多个领域,并为曙光股份拟定了科学合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发展战略。如果此次董事会改选能够实现,召集股东方为下一步的计划也已做好准备,已在研究拟定公司管理层人选,多名具有大型车企丰富管理经验的汽车行业人才已进入备选名单。
该股东方代表还表示,将向曙光股份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