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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联建光电(300269)发布公告称,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给予责令改正处罚。
据了解,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三会运作不完整(一)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你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未完整记录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情况、提案审议的经过及发言要点等必要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未形成会议记录,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董监高无故缺席股东大会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未出席、列席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董事会相关人员未履行投票回避义务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和第四次会议在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2020年度薪酬方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你公司未对2019年至2021年多次回购注销股份、注销股票期权、减资等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多项制度未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进行修订、个别内部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相关表述及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处罚说明如下: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笫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笫三项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笫十六条第一款笫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