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王涛: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冀中能源(000937)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对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的签批负责人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失责,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10月28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