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李荣在担任深圳世联行(00228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联行”,002285.SZ)副总经理期间,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025万股,减持比例0.0054%。
李荣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减持上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世联行官网显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于深圳,是境内首家登陆A股的房地产综合服务提供商(股票交易代码:002285),为大横琴集团首个上市平台。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持股29.66%,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94%。
李荣,2001年加入世联行,历任深圳区域副总经理、华南区域总经理、集团房联宝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集团交易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世联行集团副总经理,任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0月8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荣:
你在担任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或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025股,减持比例0.0054%。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减持上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