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电股份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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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341.1737 | 一审判决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被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民事诉状述称:2018年12月18日,被告国贸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煦霖公司向国贸公司出售品牌为银星的木浆4772.904吨,合同总金额30069295.2元人民币;货款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需方于2018年12月25日前开具180天国内信用证给供方。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国贸公司签订了《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同年12月20日,原告依据上述信用证合同的约定,开具了以案外人煦霖公司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编号:DCP0433201800021,金额30069295.2元人民币,通知行、议付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2018年12月26日,议付行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向煦霖公司支付了贴现款项29287443.52元人民币。被告国贸公司未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交存至原告。
2019年6月12日,国贸公司以未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煦霖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中止支付上述信用证项下款项。原告认为,国贸公司作为该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未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交存至原告,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国贸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湘电股份(600416)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国贸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编号DCP0433201800021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的利息损失3400837.29元(以300692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7.78%计算);②判令被告国贸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编号DCP0433201800021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利息损失10900.12元(以3006929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③判令被告国贸公司赔偿原告因维护编号DCP0433201800019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495000元;④判令被告国贸公司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3750元;⑤判令被告湘电股份对原告上述1、2、3、4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⑥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送达费、强制执行费等)上述款项共计3910487.41元。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被告之一国贸公司需向原告支付金额合计11,127,546.6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91,810元,以上合计11,219,356.6元。
对被告的影响有:
针对上述8个案件,国贸公司前期已经计提坏账准备11,415,042.16元。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且还有1个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02:一审已判决,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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