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个月,中超控股(002471)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迎来“大结局”。
就在4月5日晚间,中超控股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事的另外一方、中超控股现实控人杨飞等人则拟被处以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未及时披露股权纠纷
2021年11月22日,中超控股披露公告称: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杨飞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杨飞当晚转发上述公告并回应说:“该事项2018年发生,主要是原大股东违规担保和保理业务未及时披露。江苏证监局自2021年6月份起队公司进行调查,目前已基本结束。按程序,近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估计近期将予以结案。”
他在接受e公司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前述内容,也希望通过媒体做出澄清,“很多人打电话过来,就是当初的事情,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黄锦光。”
如今,杨飞的上述说法获得证实。江苏证监局指出,2017年10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订中超控股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29%股权转让给鑫腾华,转让价款为19.08亿元。中超集团在收到部分转让款后,按约将上市公司20%股权交割给深圳鑫腾华,同时中超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由原来的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股比例降至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但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并未如期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的尾款,中超集团随即宣布“对赌式卖壳”的合作终止。不过,当时处于黄锦光实际控制下的中超控股,并未如实披露上述事项。
江苏证监局认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全面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确知悉在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职责,在知悉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出现股权转让纠纷后,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披露,以上人员为中超控股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锦光存在资金占用等行为
不仅如此,中超控股还存在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亿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直到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
与此同时,中超控股2018年年报也存在重大遗漏。江苏证监局指出,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拟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
江苏证监局认为,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中超控股未能相关法规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董事长俞雷、时任总经理张乃明,时任财务总监肖誉为中超控股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锦光作为中超控股时任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因其刻意隐瞒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江苏证监局据此拟决定: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黄锦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作为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杨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另外有多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管被警告及罚款。
江苏证监局同时指出,黄锦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