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T澄星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3月30日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兴,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 12533.9850 | 一审判决 |
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被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兴,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威磷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000,000.00元,截止2021年8月16日所欠利息1,230,124.4元、罚息586,725.3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年利率7.3515%)计算的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宣威磷电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523000元;【以上暂计:125,339,849.7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被告澄星股份、被告李兴对被告宣威磷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宣威磷电提供短期贷款额度123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0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额度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同日,被告澄星集团、被告澄星股份、被告李兴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宣威磷电所签订的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9月25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1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2020年9月27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6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3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2020年9月28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3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3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
2020年9月29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5号、2020年宣流借字016-04号两份《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2100万元和2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短期贷款五笔,合计贷款本金12300万元。2021年7月24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宣威磷电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截止2021年8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12300万元,利息1,230,124.4元、罚息586,725.3元。原告与被告方多次沟通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宣威磷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曲商行偿还贷款本金12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1230124.39元、罚息586725.3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宣威磷电于本判决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曲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23000元;
三、由被告李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被告的影响有:
上述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全部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2022年3月1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32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0,415,190.80元。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30: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公司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初180号】
标签: 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