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日讯 日前,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新凤鸣(60322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36号)》。经查明,2020年5月21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凤鸣”,603225.SH)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称,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1.00元每股。上述股份回购预案已于2020年5月20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5月21日,新凤鸣披露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公告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70.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回购金额4684.99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31.23%,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公告同时披露表示,此次回购未能完成的原因系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上限价格的天数较多及受窗口期的影响。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都将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本案中,新凤鸣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案完成率较低,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新凤鸣在历次回购进展公告中,均未提示可能存在因股票价格超过回购上限价格影响回购完成情况的风险,风险揭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奎龙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新凤鸣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奎龙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于2000年2月,是一家集PTA、聚酯、涤纶纺丝、加弹、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现代大型股份制企业,下设中维、湖州中石科技(300684)、独山能源、江苏新拓等二十余家子公司。2017年4月,新凤鸣(603225)成功登陆资本市场。
经记者查询,庄奎龙于2014年8月30至2017年5月29日任新凤鸣总裁、2014年8月30日至2021年4月28日任新凤鸣董事长、2014年8月30日至今任新凤鸣董事。截至2021年9月30日,庄奎龙持股数量为33752.18万份,持股比例为22.07%。
新凤鸣2021年半年报显示,新凤鸣控股股东为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庄奎龙、屈凤琪、庄耀中。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6号
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新凤鸣,A股证券代码:603225;
庄奎龙,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年5月21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称,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1.00元每股。上述股份回购预案已于2020年5月20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公告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70.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回购金额4,684.99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31.23%,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公告同时披露表示,此次回购未能完成的原因系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上限价格的天数较多及受窗口期的影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都将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本案中,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案完成率较低,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公司在历次回购进展公告中,均未提示可能存在因股票价格超过回购上限价格影响回购完成情况的风险,风险揭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奎龙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受定期报告窗口期、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影响,导致符合要求可供回购股票的天数较少。其中,公司受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窗口期限制,故未实施股份回购;自2020年11月中旬到2021年5月到期为止,公司股票价格一直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公司无法在11月中旬之后的时间段实施股份回购。
二是公司股票成交量整体较小,尤其是在符合回购条件的时期,公司股票价格当日成交额多数都在2000-3000万之间,一旦公司进行大额买入,容易造成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进而可能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公司采取小额多次的方式谨慎实施回购,在76个可进行回购的交易日里进行了166次回购操作,仍未完成回购计划。
三是在制定回购计划时,除窗口期限制外,公司无法预计回购实施前半期交易量持续不活跃、回购实施后半期股票价格均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况。公司对回购未完成事项不存在主观故意,主要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不熟悉业务流程和相关法律条款所致,本次回购行为也并未对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害,公司更没有从中谋取利益。
四是公司在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中,对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而导致回购受到影响的风险,已作出相关风险提示。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购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不履行回购计划。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所使用资金总额仅占回购方案金额下限的31.23%,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回购初衷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公司及责任人所称对违规行为无恶意、不了解规则等异议理由不构成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情节。
二是公司推出回购计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回购实施期间。定期报告窗口期是公司推出回购计划时可以预见的事项,不构成不可预见的客观障碍。同时,在公司回购期限内,减去窗口期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影响无法实施回购的情形,共有76个交易日可回购,但公司仅在其中15个交易日实施了回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回购价格、窗口期等客观障碍事项不构成不履行回购计划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在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中仅对回购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概括性提示;在此后的回购进展公告中,未再对因股票价格超过回购上限价格而无法完成回购计划的风险进行具体、有针对性的提示,也未对其他可能影响回购计划实施的风险进行提示。公司及责任人所称已作出相关风险提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奎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