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601101)(601101.SH)11月11日公告,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昊华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耿养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关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于福国、张伟、田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耿养谋、关杰、时任财务总监鲍霞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昊华能源的违法事实主要系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000958)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此次收购存在虚增资产,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
昊华能源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与销售、甲醇的生产与销售及铁路专用线运输。主要产品是煤炭、煤制甲醇、铁路运输。
公告显示,2015年,公司收购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2019年12月27日,昊华能源公告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北京证监局认为,昊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耿养谋知悉、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昊华能源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关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鲍霞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耿养谋、关杰、鲍霞知悉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耿养谋、关杰、鲍霞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该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财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昊华能源实现营业收入55.80亿元,同比增加80.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亿元,同比增加1146%。
11月11日,昊华能源收于9元/股,涨幅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