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丹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让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今年以来,证监会开出了多张财务造假罚单,严打财务造假的上市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同时,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成立驻会检察室,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逐步形成,行政、民事、刑事多作用下织出一张网,能够让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遏制,改善资本市场生态。
多家企业
因财务造假被罚
今年以来,有多家企业因财务造假被出具行政处罚单,包括ST北文(000802)、中信国安(000839)等。
11月1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ST北文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以及对相关人员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经查明,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ST北文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同时,时任ST北文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ST北文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北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证监局对ST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ST北文副董事长娄晓曦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5个月前,另一家上市公司中信国安因连续7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6月2日晚,中信国安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信国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虚增利润、虚假信披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时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李宏灿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此次涉事的中信国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青海中信国安)原是中信国安子公司。通过两次转让,中信国安已将青海中信国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投资)。
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青海中信国安曾在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
但在收到客户预售款后,青海中信国安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致使公司在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相关案情涉及青海中信国安十多家客户。
证监会认为,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故作出上述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安妮股份(002235)、ST同洲(002052)等企业也收到了罚单,相关的中介机构和责任人也受到出发,监管层“零容忍”执法的姿态尽显无疑。
零容忍执法合力升级
上述案件多执行的是此前的《证券法》,财务造假顶格行政处罚就是60万,但随着新《证券法》执法标准的提高,以及“零容忍”合力的形成,资本市场的造假成本大幅提高。
证监会发言人高莉曾通报了首批适用新《证券法》财务造假案件处罚情况,上市公司宜华生活、广东榕泰和中潜股份(300526)财务造假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高拟处以近4000万元罚款。
不仅如此,在机制完善方面,证监会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调查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协调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一方面,在提升稽查处罚效能的同时,不断深化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持续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正不断健全,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证券集体诉讼案的落地,有效遏制了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
仅2021年上半年,证监会已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19件,移送涉案主体266人,较去年同期增长均达到1倍以上。同时,证监会还及时向检察机关抄送重大案件17件。
叶林表示,中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不仅是证监会,还包括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而查处犯罪行为会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和法院,只有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把整个执法司法系统打通并顺畅运转,用“铁腕”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才能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稳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