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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重惩康美 “零成本”维权重塑投资者话语权

来源: 时间:2021-11-13 16:48:54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将承担5.2万名投资者损失总金额24.59亿元,算下来人均赔偿近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名单当中,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年报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项目经理等,造假链条上的主要责任人无一脱责。

作为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且被惩罚对象是A股历史第一财务造假大案康美案,证监会对该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示范意义重大,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如何理解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里程碑意义?笔者认为有内涵有二。

一是,“零容忍”的监管理念有了最有力的现实抓手。在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出台之前,由于缺乏法理依据和实现途径,A股财务造假案一直存在经济处罚严重不足的情况,无论是对造假“首恶”,还是配合造假的中介机构这些“从犯”,既有规则的震慑力都十分有限,造假实为“低风险-高回报”的买卖,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默示加入”(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就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特点,让投资者的维权成本降到几乎为零,而造假者在短期内可能面临全部巨额赔偿,大幅提升了其破产风险。

众所周知,造假者的造假动机是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如果造假的风险远远高于回报,造假动机也将不复存在,这种实实在在的震慑威力,是康美案给A股市场带来的长远价值。

二是,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尽管近年来A股的机构化获得了长足进步,但以散户为主(数量、资金量以及交易量)的特点并未得到实质改变,由于散户很难形成合力,大股东和高管层等内部人即便只掌握少数股权,也可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损公肥私是最常见的形式,发展到极端则是财务造假。财务造假真的很难发现吗?对一家有合理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来说,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存在,董事会代表股东对管理层形成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形成监督,外部股东则监督董事会,董事会中还有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形成监督,更不用说内部审计委员会,还有聘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有效的公司治理,首要前提是外部股东能够参与进来,散户参与度仍然不够怎么办?事后监督便需要加强,即通过事后监督倒逼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意义便在于此:当大量散户投资者可以轻松形成合力,那上市公司内部人为压制自己主观犯错的冲动,或是为了避免无意的过失而招来的维权诉讼,他们必然会在有意识地引入平衡的力量,让外部股东的利益诉求能够直达公司内部,进而达到客观上改善内部治理结构的结果。

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已经落槌,但对造假首恶的惩处并没有结束,经济惩罚之外,接下来康美药业原实控人马兴田因涉嫌证券犯罪将接受法院的审判。以康美药业为始,人财两空的结局,将是所有造假者共同的归宿,而中国证券市场将获得清风正气。

责编 赵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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